金沙js1996公开征求《吉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来源:金沙js1996   时间: 2020-10-27 09:11

       按照市政府《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吉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保障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知情权与参与权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1120日前提出意见,并将意见(书面或电子文档)反馈给我们。 

联 系人:金沙js1996  薛刚强

办公地址:吉林市松江中路65 

电子邮箱:gengqun20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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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01027

 

附件:

                        吉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生产和经营,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黑名单”适用于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 家庭农场;

  (四)其他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建立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和核实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每次期限1年;被重复纳入的,按最后一次被纳入的管理时限计算。 

  (一)因生产经营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1年内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或处罚金额累计达到2 元以上的;

(二)因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试行)》事故分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以上责任的;

(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因主观故意使用违禁药物,其农产品被检出禁(限)用药物,或常规药物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六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因主观故意使用违禁药物,其农产品被检出禁用药物1次,或限用药物2次,或常规药物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八)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产品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

(十)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的;

(十一)经多次指导,拒不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的;

(十二)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

(十三)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四)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十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农产 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联动惩戒。包括: 

  (一)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纳入一次“黑名单”管理公布365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多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天数叠加累计; 

  (二)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等予以批评教育,对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警示、限期整改; 

  (三)“黑名单”制度与农业扶持项目挂钩,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申报或获取政府类农业项目支(扶)持、农业补贴、品牌农产品资质认定、参加展会等。 对于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3年内不得安排各类扶持项目;

(四)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三品一标-名牌”等品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请或直接撤(注)销其资格。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负责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对象名单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汇总。

对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不报或瞒报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信息告知。采集“黑名单”管理信息的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

(四)信息公布。“黑名单”公布信息含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涉案产品的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公布时间:于每年的130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目录。

公布方式: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通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市级相关部门,在吉林市农网、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纳入吉林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五)信息交换。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六)信息移出。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管理期限内没有发生新的符合“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届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黑名单”的相关信息,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九条 “黑名单”期限为3年,限期届满时,自然解除。

第十条   本制度由金沙js1996负责解释,自2020年某月日起生效。本制度有效期为5年。

主办:金沙j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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